勞基法加班費完全解析
勞基法加班費的計算,在平常工作日、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日的算法都不同。究竟各自應該如何計算?本文依據不同情境的加班給付倍率提供完整解析,並精要解說實務上衍生的各種加班費爭議。不論是雇主管理或員工權益,掌握精準法條,能有效預防勞資爭議,建立企業專業誠信與個人職場實力。
四大情境加班費計算標準
由於各種情境的加班費計算,都是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做為計算基礎,建議先參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一文,以了解法律上的每小時工資額如何算得。
1. 平常工作日加班費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 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依據上述規定,平日加班費採「階梯式」加給:
2. 「休息日」加班費
採用正常工時制工作的「一例一休」[3],雖然一般企業通常將星期六定為休息日,將星期日定為例假日,但這並非法律所規定,雇主跟員工亦可自行約定每週的例假日跟休息日(例如約定星期二為休息日、星期五為例假日)。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依據上述規定,休息日加班費加給倍率如下:
專家提示:
月薪制的工資已包含休息日的前 8 小時工資,所以加班超過 8 個小時,第 9 小時起已超過正常工時,加班費除了應該「加給」5/3 倍外,要再補上原本 1 倍的平日每小時工資,即8/3 倍。
若勞工當月工資 48,000 元,若這個月休息日加班 11 小時,加班費計算方式如下:
步驟 1: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48,000 ÷ 30 ÷ 8 = 200步驟 2:分段計算加班費
- 前 2 小時(4/3 倍):200 元 × 2 × 4/3 ≒ 534 元
- 第 3 至 8 小時(5/3 倍):200 元 × 6 × 5/3 = 2,000 元
- 第 9 至 11 小時(8/3 倍,共 3 小時):200 元 × 3 × 8/3 = 1,600 元
步驟 3:加總當日加班費總額
534 元 + 2,000 元 + 1,600 元 = 4,134 元3. 「例假日」加班費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不同於休息日(如星期六),例假日(如星期日)原則上不得加班,雇主只有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事始得要求員工加班。補償方式如下:
- 月薪制勞工:額外加發 1 日工資(條文中規定「加倍發給」,但月薪制例假日原本已包含當日工資),並應於事後補假。
- 時薪、日薪制勞工:2 倍平日工資,並應於事後補假。
4. 「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日」加班費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依上述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 月薪制勞工:由於月薪已包含當日工資,因此加班需額外加發 1 日工資。
- 時薪、日薪制勞工:平日工資直接以 2 倍計算。
專家提示:
只要有出勤事實,即便於休假日(如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日)加班未滿 8 小時,雇主仍應加發「完整一日」的工資,因為勞工已無法充分運用該假日[4]。
常見實務爭議解析
爭議 1:定額給付之「固定加班費」是否合法?
司法實務上有不同見解:
否定見解[5]
認為固定加班費係每月發放固定金額,其標準與原告有無延長工時工作無必然關係,不論員工有無加班事實及加班時數長短,均按月定額給付的款項,屬於「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肯定見解[6]
若薪資結構包含基本薪資與固定加班費,只要基本薪資高於最低基本工資,且固定加班費高於實際加班工時依勞基法第 24 條計算之工資,即屬合法。
折衷見解[7]
得採用定額給付,但須明確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若無法識別,則無法認為雇主固定給付之項目(如全勤獎金、績效獎金)屬於加班費。
爭議 2:以加班費以外之名稱給付,可否算入加班費?
若薪資結構中的項目,除了基本薪資外,又有其他項目如專業津貼、職務津貼、夜點、行車津貼等給付,雇主與員工約定以這些名目來給付加班費是否可行?司法實務上亦有不同看法:
否定見解[8]
給付名目非加班費或延長工時工資,縱使員工同意以這些非加班費名稱之給付取代延長工時工資,該約定亦屬違法而無效。
肯定見解[9]
只要基本工資不低於基本工資,且實際給付數額不低於依法計算之工資,若勞雇事先以契約約定,雙方皆應受拘束。
加班可以「換補休」嗎?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依據上述規定,勞工加班後可「依意願」並經雇主同意選擇補休:
未補休完畢加班費給付期限[12]:
- 補休期限屆期: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補休期限屆期後三十日內發給。
- 契約終止:與其他工資一起結清發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勞資雙方維權與遵法策略總結
【給企業雇主的遵法建議:風險預防與制度建立】
- 確保加班費足額給付:計算加班費時,若平日工資除以 3 無法整除,務必採「無條件進位」給付。若給付不足,將面臨新臺幣 2 萬至 100 萬元的行政罰鍰。
- 釐清薪資結構項目:除底薪外,職務加給、績效獎金等具勞務對價之給付均應納入加班費計算基準。若欲採「固定加班費」,須確保基本薪資高於基本工資,且定額給付高於依實際時數法定的加給數額。
- 補休制度切勿強制:雇主不可片面規定或以契約要求加班一律採補休。補休必須依據「勞工意願」並經雇主同意,若期限屆滿未休完,應按「加班當日」工資標準結算發給加班費。
- 落實工時管理:正常工時下,一日總工作時間(含加班)不得超過 12 小時,否則即屬違法。
【給勞工的維權建議:權益保障與計算要領】
- 掌握不同假別的倍率:平日、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各有不同的加班費倍率,應根據實際加班日期計算應得加班費。
- 自主決定補休權利:是否將加班換取補休,主動權在於勞工意願。換算比例應為 1:1,且應按加班時間先後順序優先抵充。
- 離職或屆期應結清:若勞雇雙方約定的補休期限屆滿,或發生離職情事時,尚未休完的補休時數應全數結算為加班費。
- 注意例假日限制:原則上例假日(如一般週日)不得加班,除非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雇主須在事後補假並加倍發給工資。
引註與參考資料
[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02月21日台八十三勞動一字第102498號。
<strong>[5]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78號行政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壢勞簡字第18號民事簡易判決。
[6]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014號判決、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840號判決、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436號判決。
[7]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46號民事判決。
[8]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380號行政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906號裁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勞簡字第4號民事判決。
[9]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41號判決、99 /11/10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