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數位行銷玩梗圖錯了嗎?

任天堂今年(2023年)5月12日於Switch上發售現象級遊戲「薩爾達傳說:王國之淚」,由於其前一部作品「薩爾達傳說:曠野之息」已是封神之作,因此本作從公布製作到確定發售日,相關消息皆有極高聲量。其驚人的熱度,使王國之淚在發售前後就已發生提早洩露、遊戲遭破解等情事,發售後自然也攻占不同新聞版面,其中包含網紅「館長」所經營的健身房臉書粉絲團。

該粉絲團將類似遊戲風格的場景圖作成文宣圖,而被指控為抄襲。有網友指稱該圖已屬抄襲,館長則於深夜特別開直播,表示美編員工僅係「致敬」王國之淚,且已問過法務部門,認為沒有違法疑慮才會發文,不過館長仍對此「二創」行為於直播中鞠躬道歉。

本文目的不在評論館長健身房粉絲團是否有抄襲之事件本身。只是從本次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到許多網友主張「抄襲」,及館長所聲稱之「致敬」與「二創」,這些概念在現行數位行銷中,已成為無法迴避的法律問題,也常常困擾眾多企業行銷小編們。因此,本文藉此之便,假設兩個情景來說明相關概念。

著作權的核心概念

著作是指人類將精神活動的思想與概念向外部呈現出來的表達,而著作權僅保護表達,而不及於思想或概念。因為思想或概念是人類精神活動的一部分,而這些精神活動是社會進步與多元發展的重要根基。如果透過法律壟斷,無異阻礙思想的傳遞與知識的累積,故思想或概念並不在著作權所保護之範疇。

在遊戲產業中,常會看到許多遊戲玩家會指出哪個遊戲的「玩法」又抄襲哪個遊戲了。實際上「玩法」在大部分情形下僅是一種概念或想法,通常相同或類似的玩法不會構成對其他遊戲的侵害。這個原則同樣適用於數位行銷中的梗圖創作。

情景一:概念要素的運用

假設美編人員採用王國之淚遊戲「場景圖」之概念要素(即角色站在浮於空中古代遺跡邊緣),來自行繪製場景圖,此種情形應較不會涉及抄襲問題。

如以此情景為例,文宣中的場景圖全部係美編自行繪製,屬於自己的表達。縱然該場景圖中使用了遊戲內的概念要素,但概念並非著作權所保障,因此這種利用方式沒有抄襲問題。

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個假設的事實是「場景圖」概念要素的運用。如果美編在文宣中利用到遊戲中角色「林克」之形象,則仍有侵權之疑慮。

角色形象的著作權保護

根據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考美國司法實務發展之看法:「經過作者高度發展、清晰描繪的角色,屬於發展得愈完整的角色,此種角色會包含更多的表達成分及較少的思想成份,較能取得著作權之保護。此外亦有美國法院認為,故事角色如果已經成為故事本身時,則可獨立取得著作權之保護。」

由於《薩爾達傳說》系列第一款遊戲於1986年首次發行,各系列作皆是以主角「林克」發展故事劇情,官方亦有推出故事時間軸。因此,倘若美編於文宣中用到「林克」形象,縱使人物圖繪是美編自行繪製,仍無法排除侵權疑慮。這是因為林克已經成為薩爾達傳說故事本身的核心角色,具有獨立的著作權保護。

情景二:改作與合理使用

假設美編人員未經授權直接採用遊戲「場景圖」,並在此圖上加入自己的創意圖,並進行編輯。除非此種利用行為符合「合理使用」,否則可能涉及侵害著作權。

在原本的著作上另外加入自己創意的表達,屬於著作的「改作」行為。館長所主張的「二創」,大概可以理解為著作之改作。由於改作權是著作權人所享有的著作財產權之一,未經授權的改作,原則上就是一種對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只是被指控方仍有機會主張「合理使用」來避免侵權。至於何謂「合理使用」,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應審酌一切情狀」來判斷,但可值得特別注意的參考指標為:

  1.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 著作之性質
  3.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所謂「應審酌一切情狀」,白話來說就是「一切很難說」,非常依賴法官的主觀看法。所以合理使用的主張雖有機會可阻卻侵權,但仍存有高度風險。

企業行銷的法律建議

在情景二中,雖然企業仍可抗辯該改作行為屬於一種「合理使用」,但與其置身於該高風險的境地,事前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可能較為穩妥

對於企業行銷小編而言,應當理解以下原則:

  • 使用他人作品的概念或想法,自行創作表達形式,通常不構成侵權
  • 直接使用他人的具體表達(如圖片、角色形象),即使進行修改,也可能構成侵權
  • 對他人作品的改作行為風險高,應當事前取得授權
  • 「致敬」和「二創」在法律上並無特殊地位,仍需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總結而言,在數位行銷中玩梗、致敬或進行二創時,企業應當謹慎評估所使用內容的性質,並在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以避免無意中侵害他人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