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022)7 月 15 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其中較受矚目的應記載事項第 6 點,明訂網路遊戲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應揭露中獎機率之文字,此即坊間所稱之轉蛋法修訂。本次全文修正案將於明年(2023) 1 月 1 日生效。
所謂付費轉蛋機制,是指由消費者付費後直接或間接取得抽得不確定商品之機制,在遊戲裡可能以抽卡、開戰利品寶箱(Loot Box)等形式出現。
本文將從法律角度深入分析轉蛋機制的相關議題,包括國際規範現況、臺灣法律框架,以及是否構成賭博行為等重要問題。
一、轉蛋法修訂的背景與意義
隨著網路遊戲產業的蓬勃發展,轉蛋機制已成為遊戲公司最重要的獲利模式之一。然而,這種機制長期存在透明度不足的問題,引發消費者與監管機構的關注。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修正草案要求遊戲廠商必須清楚揭露中獎機率,這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一步。透過機率資訊的透明化,消費者可以更理性地決定是否參與轉蛋機制,進而改善市場秩序。
二、轉蛋機制的演變與商業價值
隨著網路科技進步,遊戲公司之營利模式從傳統買斷制、月費制、商城制,再衍生出轉蛋機制。而轉蛋機制可以說是當前最賺錢的模式。
轉蛋機制之所以能夠帶來龐大收益,主要源於其利用了人類的心理特性,包括對稀有物品的渴望、不確定性帶來的刺激感,以及集合成就感等因素。這些心理因素使得消費者願意持續投入資金,以期獲得心儀的商品。
三、國際社會的共同疑慮
網路遊戲轉蛋機制一直以來都有許多爭議。國際上許多國家因此提出相應管制之措施或倡議:
- 日本:手遊「碧藍幻想」的遊戲公司於 2015 年誤導事件推動日本之修法,規定遊戲轉蛋商品必須標示機率
- 比利時:政府於 2017 年開始,陸續認定許多付費轉蛋機制之遊戲是賭博行為
- 美國:2019 年共和黨參議員 Josh Hawley 提出的「保護兒童免受剝削遊戲法案」,禁止遊戲內之轉蛋機制及付費獲勝機制(Pay to win),但此法案最終並未簽署通過
- 英國:2020 年上議院的博彩委員會報告指出,遊戲中之轉蛋機制應該被視為一種「博弈遊戲」,應受管制
- 荷蘭:今年 7 月,6 個政黨提案,將遊戲轉蛋機制視為賭博,因此遊戲內不得含有此機制,該法案預期通過機率頗高
綜觀上述各國面對遊戲轉蛋機制提出之疑慮,不難發現轉蛋機制常存有以下問題:不透明機率、Pay to win(付費即可獲勝)、以及是否屬於賭博等。
四、臺灣的管制方式
從消費者角度而言,我國轉蛋法之修訂具有重要意義。消費者應可透過揭露之中獎機率資訊決定其消費行為,進而改善轉蛋機制不透明問題。
倘若廠商未依規定標示,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令其改善。未改善則可處最高 50 萬元之罰鍰。
重點提示:我國轉蛋法之修訂並未處理是否會構成賭博之議題。倘若轉蛋機制構成賭博行為,除了遊戲玩家可能會陷入賭博罪疑慮,遊戲相關廠商亦可能有觸犯提供場所賭博罪之風險。
五、刑法賭博罪的法律定義
我國刑法第 266 條規定之賭博行為,係指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行為。
刑法於今年(2022) 1 月 12 日進行了重要修訂,將「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納入賭博罪範疇。
因此,相較於過去有些法院認為網路不屬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見解,刑法賭博罪規定修訂後,網路遊戲中含有「付費機率中獎」涉及之法律風險又提高了。
六、轉蛋機制是否構成賭博的法律分析
許多法院判決認為,刑法之賭博行為,是指以偶然事實之成就與否決定財物輸贏之不確定性行為。
舉例來說,如果玩家付費後,是否會獲得遊戲內之商品不確定,則此種模式即有被認定為賭博之風險。
就目前主流之手機遊戲轉蛋機制而言,付費後多會獲得數位商品(角色卡、合成道具、裝備等)。僅獲得之商品為何不確定,雖然抽中的商品會有個人主觀偏好或需求不同,但因為無論如何玩家都會獲得商品,在客觀上並無財物輸贏之問題,因此成立賭博罪之風險應偏低。
然而,每款遊戲設計不同。就其轉蛋機制是否含有我國刑法賭博罪所禁止之要素,仍應審慎評估,以避免誤觸刑事責任。
七、結論與風險評估
網路遊戲轉蛋機制的法律性質仍處於探索階段。雖然臺灣已透過修訂消費者保護法來要求機率揭露,但是否構成賭博行為的問題仍需要進一步的法律判例來釐清。
遊戲廠商應密切關注相關法律發展,確保其商業模式符合現行法規要求,同時保護消費者權益。消費者則應理性看待轉蛋機制,了解其中的風險,避免過度消費。
未來,隨著國際管制趨勢的演進,臺灣的相關法律框架也可能進一步完善,以更好地平衡遊戲產業發展與消費者保護之間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