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草案於今年(2023) 6 月 14 日經總統公布修正生效,主要新增了「收集帳戶罪」及「提供帳戶罪」之刑事責任,補足洗錢犯罪之態樣。對於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金融、虛擬貨幣交易或第三方支付帳戶之行為人,最重可處五年徒刑,及併科 3,000 萬元以下罰金之處罰;對無正當理由提供自己帳戶供他人使用之行為人,有最重三年徒刑,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
本次修法補足了過往洗錢防制的法律漏洞,從源頭有效打擊不法集團的人頭帳戶犯罪。以下將從多個維度深入分析新增犯罪態樣的法律規定與實務影響。
一、打擊洗錢 增「收集帳戶罪」
由於現代資通訊技術進步及金融服務便利,不法集團往往可以收集人頭帳戶,作為不法犯罪後獲利的洗錢工具。然而,實務上縱使查獲犯罪集團成員收集之他人帳戶,在尚無犯罪所得匯入所收受、持有或使用之帳戶內時,依修法前的洗錢犯罪態樣規定,仍難以將行為人以洗錢行為課予刑事責任。
就此,為了從源頭有效打擊洗錢犯罪,對收集帳戶行為增訂「收集帳戶罪」,處罰無正當理由而以「特定方式」收集他人金融帳戶、虛擬貨幣交易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之行為。其中所謂收集他人帳戶之「特定方式」,包括以下五種方式:
- 冒用政府或公務員名義:以假借政府機關或公務員身分進行詐騙
- 以媒體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透過社群媒體、廣告等方式向大眾宣傳
- 以科技方法製作他人不實影音紀錄之方法:利用 AI、Deepfake 等技術製作虛假影像
- 提供對價:以金錢或其他利益誘使他人提供帳戶
- 以脅迫或詐術等不正方法:透過威脅或欺騙手段取得帳戶
因此,詐欺集團在臉書等社群媒體上,利用名人影像誘使他人提供帳戶,現行法已有「收集帳戶罪」可論處,而不需要等犯罪所得實際入帳才能對犯罪集團定罪,使處罰漏洞得以填補。
二、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恐入罪
除了上述收集帳戶罪,本次修法亦有對提供帳戶者增訂「提供帳戶罪」,以處罰無正當理由將自己之金融帳戶、虛擬貨幣交易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提供他人使用之行為。新增此種處罰行為態樣,主要是因為提供帳戶者若無正當理由提供自己帳戶給他人使用,將形同協助該他人規避洗錢防制法之規定,造成司法上打擊洗錢犯罪之困難。
修法之前的實務上,大多嘗試將提供帳戶者當作其他犯罪行為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來論處。例如仿冒品犯罪集團透過網路交易平台販售仿冒品,違反商標法規定,並以取得之人頭帳戶收取交易之犯罪所得。針對實際販賣仿冒品之人,固然應施以違反商標法之罪加以處罰,但對提供帳戶者(即人頭),於修法前,僅能以人頭參與違反商標法犯罪分工或提供協助來論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然而,在許多個案中,人頭多抗辯自己僅有提供帳戶,而不知收受帳戶之人將帳戶用於仿冒品交易,因而沒有違反商標法之故意。因此,在欠缺「提供帳戶罪」之立法下,司法實務又常因證據不足而無法對人頭直接論處反商標法之罪,將使提供帳戶協助犯罪之人無法可罰。
然而,倘若提供帳戶之人提供自己帳戶給他人使用欠缺正當理由(例如不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非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所為),將促使洗錢行為之猖獗,增加司法上打擊洗錢防制之困擾。本次修法增訂提供帳戶罪,將可截堵此漏洞。
重要提醒:至於日常生活中常見於申辦貸款或應徵工作需要提供自己銀行帳戶資訊等情形,僅提供帳號資訊作為自己收受貸放款項或薪資之用,並沒有「提供對方使用」(例如交付帳號密碼讓對方收受款項),不構成「提供帳戶罪」之要件。
此外,一般生活中不免有親友間提供自己銀行帳戶供對方使用之情形,倘若具體個案情狀屬合理,尚不會成立此罪。但畢竟金融帳戶屬於個人財務信用之敏感個人資訊,即便有合理使用之理由,亦應多加注意帳戶使用之狀況,避免流於犯罪之工具。
三、實務應用與法律風險
新增「收集帳戶罪」與「提供帳戶罪」後,司法機關得以更有效地打擊洗錢犯罪。以下列舉幾個常見的實務應用情景:
情景一:社群媒體詐騙
詐欺集團在 Facebook、Instagram 等社群媒體上冒用名人身分,以投資、兼職等名義誘騙民眾提供銀行帳戶。根據新法,此行為已構成「收集帳戶罪」,無需等待犯罪所得入帳即可定罪。
情景二:人頭帳戶交易
不法分子透過網路論壇或通訊軟體,以金錢對價向民眾收購銀行帳戶或虛擬貨幣帳號。根據新法,此行為同時構成「收集帳戶罪」(行為人)與「提供帳戶罪」(帳戶所有人),雙方均需承擔刑事責任。
為避免誤觸法律,民眾應謹記以下原則:
- 不向陌生人提供帳戶資訊或帳號密碼
- 警惕社群媒體上的投資或兼職機會
- 定期檢查帳戶交易紀錄,發現異常立即通報銀行
- 即便親友要求提供帳戶,亦應確認合理性後再同意
四、結論
洗錢防制法的修訂代表了我國對金融犯罪防制的進一步完善。「收集帳戶罪」與「提供帳戶罪」的新增,填補了過往法律的漏洞,使司法機關得以更有效地從源頭打擊洗錢犯罪。
對於一般民眾而言,應提高警覺,避免因一時不慎而成為犯罪工具的使用者。對於企業與金融機構而言,應加強客戶身份驗證與交易監控,共同維護金融秩序的健全。
本次修法的實施,不僅保護了金融系統的安全,更維護了全體社會的利益。在法治社會中,每一位公民都應理解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共同建構一個更加安全、透明的金融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