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怎麼算?平日、休息日、例假日與國定假日完整解析

加班費並不是把時薪乘上加班時數就能得出答案。出勤日究竟是平日、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日,會影響能否出勤、計算倍率、是否必須補假,以及應否按完整一日給付。

以下以一般正常工時制度為前提,分別整理常見計算方式、固定加班費與補休爭議。實際案件仍須先確認排班制度、工資結構、出勤紀錄及勞動契約內容。

先抓住兩個步驟:第一,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第二,辨認加班發生在哪一種日別。兩者任何一項判斷錯誤,都可能使計算結果失準。

一、計算前,先確認「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由於各種情境的加班費計算,都是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做為計算基礎,建議先參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一文,以了解標準月薪制、約定較短工時月薪制,以及按件計酬制的每小時工資額分別如何算得。以下僅以常見的標準月薪制為範例換算:

但「月薪」不一定只包含底薪。經常性、因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津貼或獎金,是否屬工資並應納入計算基礎,仍須依其實質判斷,不能只看公司所使用的名稱。

一般正常工時制度下,勞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加上延長工時,原則上不得超過12小時。[1] 加班費計算若因小數處理而造成短付,仍可能構成未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並面臨法定罰鍰。[2]

二、四種常見出勤日,加班費怎麼算?

1. 平常工作日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平日延長工時採階梯式加給:

  • 前2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4/3。
  • 再延長2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5/3。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第32條第4項延長工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2. 休息日

勞動基準法所稱「一例一休」,是指勞工每7日中應有1日例假及1日休息日。[3] 星期六或星期日並非法律當然指定的日別,仍應以排班及勞雇約定判斷。

  • 前2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4/3。
  • 第3至第8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5/3。
  • 第9至第12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8/3。

為什麼第9小時起是8/3?月薪通常已包含休息日前8小時的本薪;超過8小時後,除了5/3的加給外,還須補上原本1倍的平日每小時工資。

休息日加班計算範例

假設月薪48,0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 48,000 ÷ 30 ÷ 8=200元,休息日工作11小時:

時段 算式 金額
前2小時 200 × 2 × 4/3 約534元
第3至第8小時 200 × 6 × 5/3 2,000元
第9至第11小時 200 × 3 × 8/3 1,600元
合計 4,134元

3. 例假日

例假日原則上不得要求勞工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僅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確有繼續工作必要時,才得停止例假;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補假。雇主並須在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月薪制:因原月薪已包含當日工資,通常須額外加發1日工資,並補假。
  • 時薪、日薪制:按2倍平日工資計給,並補假。

4. 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日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雇主須先徵得勞工同意,才能安排於休假日工作;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 月薪制:月薪已含當日工資,另加發1日工資。
  • 時薪、日薪制:以2倍平日工資計算。

未滿8小時也不一定按比例計算。休假日一經出勤,原則上即使未滿8小時,仍應加發完整一日工資,因勞工已無法完整運用該日休假。[4]

三、「固定加班費」或其他津貼,可以抵充加班費嗎?

爭議一:每月定額給付固定加班費

司法實務並非只有一種答案,常見見解可整理如下:

見解 判斷重點
否定見解[5] 若不論有無加班、時數多寡均固定給付,可能被認定為正常工時工資,而非加班費。
肯定見解[6] 若基本薪資不低於基本工資,且固定加班費不低於依實際加班時數計算的法定金額,約定可能有效。
折衷見解[7] 須能清楚辨認平日工資與加班費;若給付項目無法區分,通常難以直接認定為加班費。

爭議二:以職務津貼、夜點費等其他名稱給付

有見解認為,非以加班費或延長工時工資名義給付者,即使勞工同意,也不能當然取代法定加班費。[8] 另有見解認為,若勞雇事前已有明確約定、基本工資未受影響,且實際給付不少於依法應付金額,仍可能承認其效力。[9]

因此,判斷重點不只在薪資單上的名稱,也包括約定是否明確、給付與延長工時是否具有對應關係,以及總額是否低於法定標準。

四、加班可以換補休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勞工延長工時或於休息日工作後,可以依本人意願選擇補休,並須經雇主同意。雇主不能事前片面規定所有加班一律換成補休。

  • 換算比例:補休時數按實際加班時數1:1計算,不是依加班費倍率換算。
  • 使用順序:原則上依加班先後順序,先發生的加班時數先補休。[10]
  • 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
  • 屆期或離職:未休完的時數,應按加班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結清。
  • 給付時間:補休期限屆滿時,於約定工資給付日或屆期後30日內發給;勞動契約終止時,則與其他工資一併結清。[11]

補休必須出於勞工意願並經雇主同意。發生爭議時,雇主對於勞工確有選擇補休的事實,負有相應的舉證責任。[12]

五、加班費爭議的實務檢查清單

  1. 先辨認日別:確認是平日、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日。
  2. 核對工資基礎:檢查底薪以外的津貼、獎金是否具有工資性質。
  3. 保留出勤資料:排班表、打卡紀錄、加班申請、通訊紀錄及薪資明細應互相核對。
  4. 檢查工時上限:加班費有給付,不代表超時工作即當然合法。
  5. 固定加班費須可辨識:契約、薪資單及實際加班時數應能對應,並確認金額不低於法定標準。
  6. 補休須有選擇紀錄:記錄勞工意願、雇主同意、使用順序、期限及屆期結清情形。

結語:加班費計算的核心,是把「工資基礎、出勤日別、加班時數及法定倍率」逐一拆開。雇主與勞工都不宜只依薪資項目名稱或單一打卡紀錄下結論;遇到固定加班費、津貼抵充或補休爭議時,更應回到實際約定與給付內容判斷。

引註

  1.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
  2.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 ↩
  3.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 ↩
  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2月21日台八十三勞動一字第102498號。 ↩
  5.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78號行政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壢勞簡字第18號民事簡易判決。 ↩
  6.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014號判決、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840號判決、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436號判決。 ↩
  7.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46號民事判決。 ↩
  8.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380號行政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906號裁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勞簡字第4號民事判決。 ↩
  9.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4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 ↩
  10.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2第1項。 ↩
  11.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2第2項。 ↩
  12. 勞動部106年5月3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0937號函。 ↩